说明:承诺函签署同意后,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身份进入!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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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动态
关于投资者身份信息补充的提示性公告
日期:2015-12-30 浏览量:18976 来源:admin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一码通账户身份资料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21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对未完成资料规范的相关账户应在柜面系统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暂停资讯服务等措施。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过期证件或无效证件的处理

(一)如您留存在我公司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即将过期的,请您于证件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开户营业部办理更新手续。

(二)根据监管规定,我公司拒绝为持过期证件或无效证件的客户办理柜台业务,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过期证件或无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的客户,将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暂停资讯服务等措施。如您无法在我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更新手续,应在此时间内以书面方式(传真亦可)将客观事由及预计办理完成的时点告知开户营业部,我公司将根据您的合理情况进行延期限制。

二、根据《关于规范一码通账户身份资料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21号)要求,我公司对一码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仍存在身份证号码为15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缺失、因身份证件类别不一致而导致同一投资者开立了一个以上一码通账户等不规范情形开展了专项规范工作。而对于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资料规范的相关账户,自2015年12月31日下午4点起,我公司将在柜面系统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暂停资讯服务等措施。

三、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您及时获得各项业务提示,如果您的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公司客户服务人员或到开户营业部柜台进行更改。

四、对于存在信息不全、证件过期或无效等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反洗钱工作要求的账户,我公司保留对此类账户限制交易的权利。

五、及时补充、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因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向开户营业部咨询。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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