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自然人投资者准入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账户必须规范、实名,并已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于公司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超过半年且在公司开户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5.资产来源合法合规,无担保、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
6.最近12个月证券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诚信合规记录良好;
7.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
8.参加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客户培训活动,接受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评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达到规定要求;
9.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上且未签署过《高龄客户声明书》的客户应签署《高龄客户声明书》;年满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客户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临柜重新办理征信及授信手续,否则,本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拒绝展期申请等措施,相关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年满80周岁后,公司有权采取不再与其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再受理其合约展期申请、将其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
二、一般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如下:
1.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账户必须规范、实名,并已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于公司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3.普通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超过半年且在公司开户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4.资产来源合法合规,无担保、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
5.最近12个月证券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诚信合规记录良好;
6.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
7.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客户培训活动,接受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评及风险评测,并达到规定要求;
8.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专业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如下: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本款第3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其中,专业机构投资者的释义以监管机构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