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承诺函签署同意后,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身份进入!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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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动态
红塔证券“营改增”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16-06-29 浏览量:9001 来源:admin1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其中金融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亦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营改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本中,除另有规定或特别说明外,我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等均为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为6%,各项费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含增值税金额/(1+6%)。我公司仍按与客户已签署的合同、协议执行原收费标准,即“营改增”后客户的各项业务费用支出无变化。

二、我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本中,除明确说明增值税事项的,其余合同及协议均按本公告第一点执行。原合同、协议继续生效,我公司不再与客户重新签署。

三、我公司开具发票对应的交易服务或收费自完成日起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其中,12月份发生的交易服务或收费自完成日起不超过次年1月31日。

四、若贵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前提交我公司以下开票材料:

(一)开票信息清单: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地址,电话;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以上开票材料加盖公章有效。

(四)贵单位需将以上开票材料提交至我公司开户网点并完成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并可于信息补录成功后,就贵单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业务支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1.我公司为贵单位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自公告日开始。

2.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至开户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敬请贵单位及时按上述流程进行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及变更手续,如因贵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文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4.为保证贵单位的发票安全,我公司将暂不提供发票寄送服务,敬请谅解。

以上事项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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