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的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使您全面正确了解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您与我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以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结合您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情况,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除非本风险揭示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本风险揭示书中涉及的专业术语或简称含义与《融资融券合同》释义内容一致。
一、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造成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上市公司被停牌、摘牌,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等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此外,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有存在缺陷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不便和损失。
5、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签订的合同,而带来的一种风险,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系统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某种因素会给市场所有的证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我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上述不可抗力因素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不便和损失。
8、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网上委托、自助委托等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和范围恶意操作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上述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二、融资融券交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
1、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我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我公司的借款和(或)证券及利息。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2、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前述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风险的同时,还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当您发生亏损时,相比普通证券交易,您的亏损将进一步放大。同时,无论您的投资是否亏损、盈利,都将为融资融券交易支付利息费用及权益补偿金等,因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上述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您的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的损失。
3、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流动性风险。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被我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
4、您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如果您所在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
5、您须实名开立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或未经我公司同意,您在融资融券期限内不得对相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或注销,否则将面临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如为专业投资者,则存在无法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获得与普通投资者相同的特别保护措施的风险。
7、您在我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我公司将明确告知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并根据您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和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分级,对您是否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出具适当性匹配意见,但我公司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及对您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能取代您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服务)的固有风险,不代表我公司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您在参考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签署本协议,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司可以根据您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分级、您的投资者分类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如您不再符合融资融券交易适当性匹配要求,可能将有被采取限制交易、拒绝展期申请,要求提前限期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负债、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终止合同等措施的风险,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
8.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公司有权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情况、您的适当性匹配情况、信用资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集中度等情况或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适时确定、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准入资格标准、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追保线、追保期限、次日平仓线、取保线、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适当性匹配意见及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业务参数与风险阈值。
9、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约定的特定维持担保比例(追保线或我公司与您约定的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含其他担保物,本风险揭示书中所述担保物均包含其他担保物)时,或发生其他符合《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触发强制平仓的事件时将面临担保物被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您在被我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顺序、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同时由于日间交易与日终清算时,您归还债务的信息可能存在差异,您的负债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请您关注日终清算后数据。
10、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导致我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11、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您出现死亡、被限制人身自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违反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或《融资融券合同》相关义务)或不再符合我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标准等情况时,您将被我公司提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负债,终止《融资融券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2、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须按我公司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及法律争议的担保物,我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如果我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包括提高关注线、追保线、取保线、次日平仓线或缩短追加担保物期限等情形)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您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提前被实施强制平仓状态,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3、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时,如您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洗钱风险等级、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利息偿付情况、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匹配意见、合约对应证券、持仓集中度指标、强制平仓记录、合约展期次数、融资(券)可用额度等方面不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标准或我公司结合市场变化、自身资金和证券安排等因素不同意展期,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4、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则或技术等非归因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您无法及时追加担保物或减少负债的,存在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1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如您为我公司股东或关联人将不得在我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您在向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烦请如实申报是否为我公司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我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或关联人等信息。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得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我公司5%(含本数)以上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持有我公司股票,且不得以持有的我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得通过交易、其他协议安排或任职等任何方式成为我公司的关联方。若您违反上述规定,且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相关普通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措施,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被终止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6、您在向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及在合同存续期内,应如实申报您是否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辞职但仍在限制期内)、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特定股份、大宗交易受让特定股份或协议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等信息。若您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是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如实申报您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信息。您任职情况、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同时,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公司业务规则关于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您的转让股份行为违反前述规定或要求的,我公司有权对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禁止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限制性措施,或被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负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7、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我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通知、公告或其他经您与我公司双方认可且可留痕的方式向您发送通知或公告信息。有关INT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等风险将由您承担。通知或公告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或公告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或公告,都会面临担保资产被我公司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您应确保提供的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真实、有效。您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到开户营业场所或网上等我公司认可的非现场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您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您无法及时接收我公司通知或公告信息或我公司无法与您取得联络的,由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18、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遗失等,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由此可能带来法律诉讼等风险,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19、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由于我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净资本规模变化等原因触及监管指标,或由于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您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或由于您实际融资融券额度、单一证券持仓市值等指标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我公司规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或由于您不良信用记录或业务资格变化等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以上情况导致的交易限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0、若因我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导致我公司不能随时满足您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我公司亦将会要求您限期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负债,若您未能在限期内了结相关合约负债,我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21、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如上市证券连续跌停或涨停,将面临难以或无法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22、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因其存在异常交易、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要求限制您的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以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23、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被强制平仓或违约、纠纷、投诉、诉讼、仲裁等情形,我司可能将您列入信用灰、黑名单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取消授信额度、限制交易、拒绝合约展期、增加额度的申请、拒绝受理专项券源、证券出借等创新业务申请、要求限期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负债、终止《融资融券合同》、向监管机构报告等。我公司将您列入信用灰、黑名单将可能影响您的征信记录,并造成您损失的风险。
24、融资融券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您应审慎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代理交易,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25、您申请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均为本人(含机构,下同)操作,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向第三人出借账户或账户由他人控制等任何非本人操作的情形。若有证据表明您存在或涉嫌多个账户同一操作人或账户由他人控制等情况,证券公司有权直接采取限制账户与交易权限、调低或取消授信额度、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等措施,因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26、如您申请与从事融资融券时,属于高龄客户(年满70周岁及以上客户),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您年满70周岁或70周岁以上且未签署过《高龄客户声明书》的,应按本公司要求及时签署《高龄客户声明书》。您年满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应于每次公告开展信用重评之前(或期间)配合本公司进行信用重评,否则,本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拒绝展期申请等措施,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您年满80周岁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不再与您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再受理您的合约展期申请、限期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将您的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7、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代客理财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不得作出保底或投资收益承诺;(4)不得私下向客户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为客户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7)其他禁止行为。我公司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从事上述行为均非我公司授权或职务行为,请您主动拒绝;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28、您必须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若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您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您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或未按照我公司要求提供资料、信息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向您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如您已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将有被采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限制交易等措施的风险,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同时,如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我公司,并通过我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新,否则可能因信息未及时更新而给您带来损失。
29、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我公司所负债务或因减持规则、市场流动性等原因无法完成强制平仓,您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我公司将对您采取限制资产转出、股份冻结、限制交易、资金划转扣收及处置证券等措施直至我公司债权全部实现;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我公司将对您继续进行追索。
30、您在我公司的其他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发生违约时,我公司有权要求您限期了结《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负债,可能会对您造成经济损失。
31、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将面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三、注册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所具有的特殊重要风险
若您选择开通信用账户注册制证券(包括科创板及创业板)交易权限,除了前述风险外,注册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重要风险:
1、由于注册制证券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股价波动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您的普通账户注册制证券交易权限被取消,您的信用账户注册制证券权限可能会被相应取消,您有可能无法继续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注册制证券。
3、您在信用账户内交易注册制证券时,我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要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
(1)信用账户的关注线、追保线、取保线、次日平仓线及追保期限;
(2)注册制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3)注册制证券集中度、证券公允价值、融券权益方案等。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我公司将通过公司官网或者其他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司通过前述任一方式进行公告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您应主动查询前述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且因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您可能面临无法进行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注册制证券,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物,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限期了结合约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扩大您的投资损失,影响您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故由于您未及时查询前述公告或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4、因注册制证券的交易机制不同于其他板块,股价波动区间通常大于其他板块股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警戒线、追保线和最低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注册制证券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无法确保在具体交易时机、顺序、价格、数量等方面作出最佳选择,可能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幅度偏离,进而扩大应由您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风险。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业务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详细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内容, 明确告知了权利、义务,说明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各类风险,以及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确认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本人/本机构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也不会影响本人/本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并且不保证本人/机构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本人/机构的任何投资损失。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所作的选择均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自愿签署本揭示书,愿意独立承担因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和损失。
自然人客户签字: 非自然人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非自然人客户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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