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尊敬的投资者:
因业务发展需要,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变更展期审批方式,该变更拟于2022年10月31日(含)起生效。根据您与我公司签订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您在申请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时,须遵循以下要求。为便于您查阅、理解我公司现行展期条件、办理方式,提高申请展期的效率,特将展期办理及审批方式、展期条件公告如下:
展期办理方式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营业厅 | ||||||||||
展期审批及结果查询方式 | 展期申请自动审批,办理结果将以短信告知,客户也可于提交展期申请后前往网上营业厅“我的办理”菜单查询 | ||||||||||
展期条件 | 条件 类型 | 具体内容 | 备注 | ||||||||
通用 条件 | 1.应于合约到期日(T)的T-14个自然日(含)至T-2个自然日(含,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9:30-16:00)提交申请; | ||||||||||
2.应于提交申请之日偿还拟展期合约截至提交申请时未偿还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 |||||||||||
3.申请融资合约展期的,提交申请之时的融资可用额度非负值;申请融券合约展期的,提交申请之时的融券可用额度非负值; | |||||||||||
4.维持担保比例不小于150%(含); | |||||||||||
5.展期合约对应的证券为我公司公告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 |||||||||||
6.最近12个月内无强平记录且追保次数小于3次(不含本数); | |||||||||||
7. 信用账户内注册制证券对应的板块持仓集中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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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用账户应符合公司规定的融券净空头集中度控制要求,目前该要求与融券开仓的净空头集中度要求一致。 | 开展专项券源融券业务客户适用 | ||||||||||
板块差异化条件 | 1.科创板、创业板(含注册制、核准制)证券及存托凭证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天数不大于90天(含); | ||||||||||
2.非科创板、创业板(含注册制、核准制)证券及存托凭证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天数不大于180天(含)。 | |||||||||||
提示 | 1.展期条件中:“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板块、类别的证券合约展期申请,“板块差异化条件”适用于对应板块、类别的证券合约展期申请; 2.注册制证券指通过注册制发行上市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上市股票、存托凭证; 3.注册制证券板块集中度:指信用账户内所有注册制证券市值占其总资产的比例; |
2022年10月28日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