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于2022年1月25日收市后,对信用账户集中度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以下简称“融资买入”)时,应当符合对应的委托后集中度指标,调整后集中度指标如下:
一、上海、深圳主板及创业板核准制证券:
维持担保比例
| 个股集中度
|
0≤X<180%
| ≤60%
|
180%≤X<240%
| ≤80%
|
240%≤X
| ≤100%
|
二、注册制证券集中度
维持担保比例
| J1(个股集中度)
| J2(板块集中度)
| |||
J1-1
| J1-2
| J2-1
| J2-2
| J2
| |
0≤X<150%
| 0%
| 0%
| 0%
| 0%
| 0%
|
150%≤X<240%
| 30%
| 50%
| 40%
| 50%
| 50%
|
240%≤X<300%
| 40%
| 60%
| 50%
| 60%
| 60%
|
300%≤X
| 50%
| 70%
| 60%
| 70%
| 70%
|
J1(个股集中度):即客户持有单只注册制证券市值占该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J2(板块集中度):即客户持有所有注册制证券市值合计占该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J1-1:客户持有的上市前5个交易日的单只注册制证券个股集中度;
J1-2:客户持有的上市5个交易日后的单只注册制证券个股集中度;
J2-1:客户持有的上市前5个交易日的所有注册制证券市值合计的板块集中度;
J2-2:客户持有的上市5个交易日后的所有注册制证券市值合计的板块集中度;
|
注:1.上述集中度指标中的维持担保比例为委托后维持担保比例。
2.当客户信用账户无负债时,担保买入和融资买入注册制证券可不受上述集中度指标限制。
3.注册制证券合约展期适用注册制板块集中度(J2)指标。
三、上述调整后的指标自2022年1月26日起生效。
如有疑问,请与开户分支机构联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