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确保其与业务实际情况相符,现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8年7月第1版)相关条款作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十条第二款“(二)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T日日终清算后),乙方在T日日终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T+1日交易时间结束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持担保比例于T+1日终清算后恢复到关注线以上。”
补充说明:为确保通知的时效性(亦为您留足追保时间),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我司将以T日日终收市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作为通知您追保的数据来源。但由于日终收市后与日终清算后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您自行关注并以日终清算后数据为准。
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其以下款项排序疏漏,重新排序(加粗部分)的款项内容如下: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证券交易所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30天以上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30天的......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30天以上的......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的......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
(五)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
(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的收购或被吸收合并的......
其中,上述(一)、(四)、(五)情形发生时......
补充说明:“其中,上述(一)、(四)、(五)情形发生时......”内“(一)、(四)、(五)情形”对应重新排序后的款项内容。
特此公告
信用业务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