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上证发〔2015〕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期权市场流动性,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并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以内,结合客户的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本所持仓限额标准的要求,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持仓限额。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2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0张。
(三)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5倍。
(四)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直至达到上述持仓限额调整标准。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按200张进行前端控制,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分别按照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和5倍进行前端控制。
四、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从技术系统上做好单个合约账户的持仓限额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