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承诺函签署同意后,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身份进入!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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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存管
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1-11 浏览量:26942 来源:
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8-17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组织实施,现就加强账户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客户服务,做好休眠账户激活管理工作

1.会员应依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休眠账户的筛选、另库存放和单独管理工作。自2007年10月8日起,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2.会员应安排专人为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的查询和激活业务。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A股账户,可在原委托交易会员,也可在其他会员办理。投资者申请激活休眠资金账户,需在原委托交易会员申请激活。

3.投资者申请激活深市A股休眠账户的,会员应当提示投资者休眠账户在账户已经规范条件下,自申请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正常使用。

二、积极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

1.会员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会员可视不合格账户的具体情况,依据《通知》及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转托管、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证券、申报注销等措施。

会员为规范不合格账户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提醒相关投资者。

2.对逾期不合格A股账户,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本所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会员应当对这些不合格账户继续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可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本所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指令,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交易功能。

3.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规范不合格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对疏于账户规范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证监局。

三、加强不合格账户交易行为监督,积极配合本所的相关监管

会员应当加强对不合格账户交易行为的监督,向客户宣传交易规则,如发现客户不合格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不合格账户涉嫌违规交易的,将以监管函件的方式要求会员对相关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会员应当积极给予配合,根据本所要求提交书面报告或有关资料,并立即执行限制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光毅 赵雪飞

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159

电子邮件:xfzhao@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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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