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承诺函签署同意后,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身份进入!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谨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投资有风险,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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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有营业部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的公告(第三号)
日期:2007-09-05 浏览量:26983 来源: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有营业部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的公告(第三号)

(请红塔证券尚未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客户务必关注)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行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具体部署,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开始分步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我公司所有营业部将与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第二次)、农业银行(第二次)进行第三方存管的批量转换。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保证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进出的正常运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批量转换的定义和范围: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我公司与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系统实施系统批量切换,将已在我公司各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但尚未实行三方存管的所有合格账户客户,导入第三方存管系统。批量转换成功后,客户的交易不受影响。

二、本次实施批量转换时确定客户存管银行的原则:

1. 客户在其开户营业部指定了上述银行中的一家为其存管银行或客户仅与上述银行中的一家开通了银证转账的,该银行将被确定为客户的存管银行;

2. 客户开通多家银证转账的银行中只含上述银行中一家的,该银行将被确定为客户的存管银行;

3. 客户开通多家银证转账的银行中包含一家以上在上述银行的,将最近一笔银证转账发生的银行确定为客户的存管银行;

4. 其余情况将由客户开户营业部根据方便原则协助客户确定一家存管银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客户若不愿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存管银行的,应在批量转换实施日前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亲自前往我公司开户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客户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我公司将视同客户认可办理本次批量转换,且同意按上述原则确定存管银行。

四、批量转换实施日:

1. 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为 2007825

2. 招商银行为 2007830

五、批量转换实施后,提请客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客户应根据其存管银行的要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支持客户使用存折或借记卡作为结算账户,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只能使用借记卡作为结算账户。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与银行核对无误的客户实行透明移行,批量转换后银证转账不受影响。对尚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实行无卡(折)移行,批量转换后客户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建立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后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2.成功转换的客户,需在我公司规定期限内至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三方协议的签定手续,我公司各营业部自批量转换实施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上述范围客户的协议签定手续。逾期未签定协议的客户,我公司有权暂停其“证券转银行”功能,并禁止其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直至协议签署完毕。我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办理期限。

3.成功转换、签约的客户,可通过我公司电话委托进行银证转账操作,电话拨通后通过选择“转账”进行。委托电话号码为昆明地区:0871-3141111、楚雄地区:0878-3397000、大理地区:0872-2136666、北京地区:010-88472446、上海地区:021-54644788、苏州地区:0512-65159669

4.成功转换、签约的客户,也可通过我公司各营业部自助委托系统的“银证转账”栏目进行银证转账。

5.成功转换、签约且已开通我公司网上交易的客户,也可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客户端的“银证转账”栏目进行银证转账。

6.成功转换、签约的客户,在签定了第三方存管三方协议后,也可通过银行柜台进行银证转账;客户在办理了开通银行电话银行手续后,也可通过相关银行的电话银行进行银证转账(银行不支持的除外)。

7.未转换成功的客户,仍可采用原有银证转账方式进行银证转账。

六、为避免客户由于初期操作不熟练致使资金转账失败,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买入证券或提取资金,我公司特别提示有关客户在批量转换实施日,即 2007825日前 ,按原银证转账方式提前进行相应的资金转入或转出操作。

七、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相关情况,可通过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红塔证券昆明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1-3159198

红塔证券昆明春城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1-3535852

红塔证券昆明南屏街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1-3180535

红塔证券昆明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1-3373108

红塔证券昆明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1-4168168

红塔证券楚雄鹿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8-3396911

红塔证券大理下关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872-2119698

红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21-34140965

红塔证券上海骊山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21-56091145

红塔证券上海密云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21-65212835

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10-88464659

红塔证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512-65156258

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7

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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